*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市属国有商业
企业有关工效挂钩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商(1996)1885号 1996年11月14日)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市财政二分局:
为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妥善解决工效挂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1996年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清算工作,现将1996年工效挂钩清算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现利税指标的内容
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种的变化情况,为了保证效益指标口径的准确性和效益完成数与基数的可比性,从1996年起实现利税指标包括以下内容:即实现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经批准减免或即征即返、先征后返的税款不视同税金计提工资增长基金,但减免或即征退返、先征后返的税款并入利润总额的可作为实现利润并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二、效益视同政策
为了规范工效挂钩效益视同政策,一般不再在年中采取调整效益基数的办法,对由于政策性因素未完成效益的部分,年终可计算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视同。视同后如完成或超额完成效益基数,工资不下浮,但不得提取新增工资;视同后如仍未完成效益基数,按规定下浮工资。如视同因素为当年一次性发生的,在确定下一年效益基数时,应考虑适当增加基数;如不是一次性的,下年还要发生,则下一年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完成数确定,同时此因素如数量上无大的变化,今后不再视同。视同的政策性因素主要有:
(一)由于市政工程建设征地或道路施工,致使企业经营网点拆除或影响经营造成销售大幅度下降的,可按实际影响期内的销售额比同期销售额的减少数及上期销售利润率计算视同因素,计入效益完成数。
(二)市财政局京财工(1994)2017号《关于地方国有企业1994年清产核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清查出各项流动资产损失,按政策规定冲销各项损失后仍有损失余额,要相应制定消化计划”。为了帮助企业尽快消化历史包袱,防止虚盈实亏,对消化历史包袱影响利润减少的,可按实际消化数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分作为视同因素,计入效益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