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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
 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京财工(1996)1868号 1996年11月14日)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有偿转让土地的处理:
  (一)、企业应在有偿转让土地以前,聘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有关部门确认、批复的价值作为国有土地转让的底价。
  (二)、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土地转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让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地价款(含土地出让金)交给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时,转让方企业视同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相应增加无形资产;按转让土地合同(协议)规定的成交价款(不含补偿费),增加其它业务收入。
  原已将土地做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企业,同时要冲抵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按转让土地面积占全部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出的转让价格,相应冲抵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转让地段比较特殊的土地时,可按有关部门确认、批复的价值进行冲抵。
  2.企业有偿转让土地时,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反映。
  3.污染扰民搬迁企业以及经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批准的其它调整企业,转让土地的成交价款(不含补偿费)高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以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清理净损失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4.企业收到政府有关部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一律通过补贴收入进行核算,同时转作资本公积处理。
  (三)、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1.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土地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企业转让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企业应按实际收到转让收入占转让合同(协议)规定成交价款的比例,结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余价值。
  3.污染扰民搬迁企业以及经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批准的其它调整企业,土地转让收入高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以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清理净损失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二、企业以土地对外投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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