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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业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业企业出租房屋、
 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京财工(1996)1861号 1996年11月13日)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区县财政局:
  为促进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结构调整,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将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房屋、建筑物、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将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将应计提的折旧、应摊销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反映。
  二、企业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建筑物出租的,租金中所含的应上缴国家的土地收益,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三、企业将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长期出租,承租人一次结清租金的,企业应将租金收入一次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房屋、建筑物未提足的折旧部分以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余价值,一次计入其它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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