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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收费项目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收费项目的函
 (京财综(1996)1414号 1996年9月26日)


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费项目的立项申请”(京技市字(1996)第005号)收悉。根据市政府(90)38号令《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市人大(94)颁布的《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办在负责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时,设置以下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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