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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政府法制办收取行政处罚法考试合格证工本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政府
 法制办收取行政处罚法考试合格证工本费的函
 (京财综(1996)1413号 1996年9月2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行政处罚法考试合格证工本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6)1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办在对全市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法培训考核时,收取考试合格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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