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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地质测量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地质测量费的函
 (京财综(1996)1365号 1996年8月27日)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你局“关于地质测量费立项报告”(京地〔1996〕118号)收悉。根据市政府1995年第10号令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矿业主管部门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地质测量时,收取地质测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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