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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仲裁案件处理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仲裁案件处理费的复函
 (京财综(1996)1365号 1996年8月26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收取仲裁案件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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