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政策性居民口粮发生的购销差价采取定额补贴
对市粮食局为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调入或进口的市场调节粮,按国家计委制定的政策性粮食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核算调拨成本和确定调拨价格,发生的购销差价由财政部门参考目前市场价格,根据口粮销量(成品粮)给予定额补贴,目前暂定为面粉每斤补贴0.30元,大米每斤补贴0.20元。如粮食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财政部门相应调整定额补贴标准。
四、减销奖励办法
对通过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口粮销售管理,在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前提下,按现有城镇居民人口计算,月人均口粮销售未达到18斤的区县,市财政将相应减少的定额补贴大部分返还给区县财政,用于奖励压销减补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扶持粮食企业发展。具体是:
1.各区县粮食部门每减销1斤口粮,市财政返还0.15元定额补贴,用于适当奖励压销减补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扶持粮食企业转换机制,发展商业化经营或建立补充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奖惩办法要能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具体使用办法由区县财粮两局共同研究制定。
2.减销奖励款由市财政返还给各区县财政,各区县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平衡区县财政。有关会计处理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五、指标管理及结算
1.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根据现有城镇居民人口及人均月口粮标准,年初给各区县下达市财政负担的口粮价差定额补贴指标及口粮销售指标。各区县粮食局、财政局根据实际需求数量及实际销量按月填报《城镇居民口粮计划申请表》及《城镇居民口粮销售情况表》,具体要求按京财商(1996)1328号规定执行。区县如出现超市财政负担口粮销售指标的情况应及时向区县政府汇报。
2.由于各区县在人口结构、居民收入、经济发展等方面很不平衡,存在很大差异,年末清算时,对大中专学生、机关企事业单位、犯人口粮价差补贴,市财政给予适当考虑。
3.城镇居民口粮购销差价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口粮调拨销量及补贴标准按季拨付市粮食局,区县级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垫付,年末市、区县两级财政进行清算,对在现行体制下,各区县财政负担的口粮价差定额补贴,区县财政上缴市财政。
六、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