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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后购销差价实行两级财政负担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后
 购销差价实行两级财政负担的通知
 (京财商(1996)1605号 1996年7月1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镇居民口粮销售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效益,促进粮食部门“两线运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96)1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后购销差价实行两级财政负担的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你们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采取的措施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后购销差价
            实行两级财政负担的暂行办法

  本市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后,城镇居民口粮仍存在购销差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96〕16号)中关于“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后的购销差价,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指由市粮食局统一结算调拨给各区县供应本市城镇居民口粮发生的购销差价。
  二、市与区县两级财政负担原则
  根据市粮食局1993到1995粮食年度报表统计,经反复研究测算,决定按人均月口粮18斤确定为市与区县两级财政负担的标准,即按现有城镇居民人口(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人口统计资料中户籍统计数为准)计算,人均月口粮18斤之内的购销差价由市财政负担,超过人均月口粮18斤发生的购销差价由区县财政负担。
  1.市与城八区(含燕山)财政负担原则
  供应本市城八区(含燕山)城镇居民口粮,按现有城镇居民人口及人均月口粮18斤标准计算发生的购销差价,由市财政负担,超过此标准部分由城区财政负担。
  2.市与远郊区县财政负担原则
  供应本市远郊区县城镇居民口粮,按现有城镇居民人口及人均月口粮18斤标准计算发生的购销差价,市财政负担40%,其余60%及超过标准部分的购销差价由远郊区县财政负担。远郊区县财政现体制内应负担的粮食亏损补贴,用于解决需由远郊区县财政负担的口粮购销差价后,如有结余用于解决粮食政策性遗留问题或建立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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