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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副食品生产专项
 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1996)1307号 1996年9月9日)


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猪、鲜蛋、蔬菜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调市任务的完成,我们制定了《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上报。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生猪、鲜蛋、蔬菜等副食品生产基地的正常生产和肉、蛋、菜的市场供应,进一步加强生猪、鲜蛋、蔬菜等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是用于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从当年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构成。各区县财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近郊区应不低于1:1的比例。
  第三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列入我市副食品基地的猪、鸡场和重点蔬菜乡、村的:
  (1)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2)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新品种的开发。
  (3)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降低产品成本的各项措施。
  (4)实施农业产业化和产加销一体化建设。
  (5)用于重大自然灾害、疫情和市场波动造成的副食品生产损失的补助。
  第四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审批
  (一)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由市农办、市财政及各副食品生产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副食品生产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市副食品生产的总体规划,制定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各区县根据副食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区县副食品生产发展规划,提出需要扶持的副食品生产项目(重大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评估,报市农办、市财政批准后,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已确定的生产项目中应由副食品专项资金负担的投资额或补助额。
  (三)副食品生产项目的投资应坚持以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为主,市、县(区)、乡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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