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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地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北京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办理财政登记。
  地处其他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园区,各区县工业小区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按前述(一)(二)(三)(四)款规定办理财政登记。
  (六)凡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须在领取财政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办理财政登记的时间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
  (二)已持有“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的企业,须按前述办法,凭原财政登记证,在1996年9月30日前,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三)1995年1月1日前成立并已纳入财政管理但没有财政登记证的企业,须按前述办法,在1996年9月30日前,补办财政登记手续,并领取财政登记证。
  (四)在本通知发布前成立但未纳入财政管理的企业,须按前述办法,在1996年10月31日前办理财政登记。
  四、办理财政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初次办理登记或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等文件或者其复制件。
  已提交过财政登记资料的企业,若无变更事项,可不再提交。
  五、从1997年起实施财政年检制度
  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底之前,向受理财政登记的财政机关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年检的内容、要求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年检的处罚,按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执行。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公地址:车公庄大街6号(北京市委党校院内)3号楼四层。
  附件: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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