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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外地
 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的函
 (京财综(1996)1067号 1996年7月16日)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立项的函”(京劳培函〔1996〕22号)收悉。根据市政府(1995)14号令《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管理规定》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经你局认可的承担外地进京人员培训的单位,在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时,收取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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