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加强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商(市二)(1996)104号
京财农(1996)1212号 1996年8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9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生猪产销体制改革,加强生猪市场管理,把好屠宰检疫关,让市民吃上“放心肉”,经市领导批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
1.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实行市、县两级定点,两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两级共定点40个左右,其中市级定点20个。对市、县两级定点屠宰厂坚持三个同样,即:同样的卫生检疫标准,同样享受市定政策,同样可以进入市场。
2.经市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市生猪定点屠宰验收小组”的检查验收,第一批20个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已经确定(名单附后)。第二批区县级定点屠宰厂的确定工作要尽快落实。对已确定的定点屠宰点颁发“定点屠宰证”,并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和定期换证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3.严格执法,杜绝私屠乱宰。除市、县两级定点屠宰厂外,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对违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畜牧、防疫、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二、关于产销衔接
1.全市调市商品猪240万头,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其中市级20个定点屠宰厂屠宰150万头,区县级定点屠宰厂屠宰90万头。市农办负责将调市240万头商品猪(市级150万头,区县级90万头)任务逐级落实到定点规模猪场,并由定点规模猪场与调市定点屠宰厂双向选择签定购销合同,保证完成。
2.调市定点屠宰厂要搞好与规模猪场、零售商店的产销衔接,做好服务,稳定货源渠道和销售网络,并逐步向产销一体化发展。
三、关于猪肉市场管理
1.市区国营集体商业零售单位和农贸市场经营的本市生产的鲜猪肉,必须是经过调市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并经过严格检疫,盖有“调市定点屠宰专用章”的猪肉。
2.在本市城区市场销售的外埠鲜猪肉,必须是产区所在地省级、地级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屠宰,持有厂(场)方有效的屠宰检疫检验证明,并在胴体上盖有检验合格印章的鲜肉。(外埠省、地级定点屠宰厂名单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