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
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6)1055号 1996年7月22日)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力资金办、人民银行国库处、西城支库:
根据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关于颁布〈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预算科目
将1996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专项收入类”中的第221款“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改为“电力建设基金收入”,反映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将1996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专项支出类”中的第286款“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支出”改为“电力建设基金支出”,反映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预算级次
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一半上缴中央金库,一半缴入市级金库。
三、缴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