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市分行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6)990号 1996年7月2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市地税局、财政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6)7号《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级次
按照市政府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全部收入实行市、区(县)五、五分成。国内单位、个人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和华侨、港澳同胞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征收。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内属企业和个人上交的土地增值税全部入市级库。鉴于目前西站分局征收的税款全部是市级收入,开征的土地增值税也暂全部入市级库。
二、缴库办法
交纳土地增值税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科目”栏内注明“15土地增值税”。区、县地税局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统一入市级金库,月末由区县地税局按当月土地增值税入库数的50%填开“更正通知书”调入区县级金库。涉外分局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全部入市级金库,年度终了后二十日内由涉外分局提供分区县的入库资料,经市地税局确认,通过年终结算返还区县财政。
三、计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