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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恢复对小汽车、大轿车专控审批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关于恢复对小汽车、大轿车专控审批规定的通知
 (1996年6月2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自5月10日起恢复对小汽车、大轿车的专控审批。为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控购工作的透明度,现对北京市所属单位办理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等专控车辆(以下简称专控车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办专控车辆单位的适用范围
  本市所属的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股在35%以上的企业)、集体企业都适用本规定。
  私营企业、个人合伙经营组织、国有股在35%以下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在管理范围之内。
  二、专控车辆的车型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轻型客车。
  2、大轿车。
  3、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三、办理专控车辆有关手续
  应申办专控车辆手续的单位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新车、外省市转入本市的车辆牌照和本市党政机关购买本市已领牌照专控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先报市控办审批,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市控办开据《购买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批准单》第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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