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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外合作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协(1996)519号 1996年5月20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1996)24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暂行办法》六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成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合作所)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提交《暂行办法》七条第一款的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经初审合格后由北京市财政局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协)报送申请文件。
  二、中国注协授权北京注协对北京市财政局报经批准的合作所(现指中京富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京富会计师事务所应是北京注协团体会员。
  三、合作所应根据《暂行办法》七条第二、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的同时,向北京注协报告或备案相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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