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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普通高中收费班收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普通高中收费班收费的函
(京财综(1996)969号 1996年5月31日)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设置普通调遣收费班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京教财〈1996〉028号)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函〈1996〉3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在有条件的完全中学试办高中收费班时收取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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