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定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6)第181号 京财综(1996)
613号 1996年5月27日)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993年9月6日我局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3〕第269号),经过试行认为其标准比较适当,现决定原试行收费标准核定为正式收费标准。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市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收取登记费:中、小学(含职业高中)和托幼园所为50元,其它事业单位为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