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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九五”期间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规划》的通知

  ——卫生防疫工作,要把防治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作为重点工作,提高公共卫生质量,同时扩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九五”期间传染病年总发病率比“八五”期间下降10-20%,巩固计划免疫成果,实现管理科学化,减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控制在15-18/10万;加强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劳动卫生监测合格率达到70%。
  ——“九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尤其是山区妇幼卫生工作的建设,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12‰以下,儿童系统保健覆盖率城市95%以上,农村85%以上,孕产妇系统保健覆盖率城市95%以上,农村90%以上,住院分娩率城市100%,农村95%以上;孕产妇接受健康教育率城市100%,农村95%以上,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99%以上,农村95%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病率控制在3/万,节育手术死亡率控制在0.3/10万以下。
  3.建设标准
  以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机构为重点,继续按照“两同步、三配套、四完善”的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医疗网点的设置一定要考虑到既要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又要使卫生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规模要适度,配套要合理,杜绝形式主义和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
  ——根据卫生防疫站的基本功能要求,要具备“疾病控制、监督监测、科研培训、卫生宣传”四大功能,按传染病控制、计划免疫和食品、环境、劳动、学校、放射等专业设置,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建筑面积城近郊区一般在4000-5000平方米,远郊区县3000-4000平方米,原则上以原址扩建为主,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尽量不易地新建。
  建筑标准以经济实用为原则,保证基本功能需要,检验用房占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5%,业务用房不小于76%,辅助用房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
  2000年,全市50%的卫生防疫站达到一级站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加强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贯彻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方针,促进妇幼工作的发展。要按照卫生部《妇幼卫生条例》的要求,担负起本区县妇女、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优生优育、健康教育,以及开展科学研究、培养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等任务,可设置一定床位和增加门诊的接诊能力,建筑面积一般在2500-3000平方米,保健用房面积应占30-40%。
  2000年,全市70%的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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