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
财政局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6)7号 京财社(1996)
923号 1996年7月2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经本市有关医学专家的讨论论证,现决定下例疾病采用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可以报销: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及其脑病
急性脑缺血缺氧性疾病
脑出血(病后3周至3个月内)
心肺复苏后脑功能障碍
急性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急性毒物中毒(如硫化氢、氨气、农药等)
急性减压病
急性气栓症
窒息(缺氧性)
急性颅脑外伤及其脑功能障碍
气性坏疽肢体及体表厌氧菌感染
挤压伤及挤压综合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