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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
 财政局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6)7号 京财社(1996)
 923号 1996年7月2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经本市有关医学专家的讨论论证,现决定下例疾病采用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可以报销: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及其脑病
  急性脑缺血缺氧性疾病
  脑出血(病后3周至3个月内)
  心肺复苏后脑功能障碍
  急性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急性毒物中毒(如硫化氢、氨气、农药等)
  急性减压病
  急性气栓症
  窒息(缺氧性)
  急性颅脑外伤及其脑功能障碍
  气性坏疽肢体及体表厌氧菌感染
  挤压伤及挤压综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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