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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检查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应付未付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检查医疗照顾
 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应付未付款的通知
 (京财社(1996)922号 1996年7月4日)


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我市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的财务管理,确保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现决定对市直接管理的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以下简称:医照经费)应付未付款进行一次财务检查,通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办法:
  (一)凡由市区(县)公疗办直接拨付医照经费的,到1995年底按照公疗办批准核销的实际支出数,有应付未付医照经费的享受单位,都属这次检查的范围。
  (二)有关享受单位应按统一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计算口径,认真填报“1995年医疗照顾人员经费支出情况表”(附后)一式两份,区(县)公疗办审查核定后,一份留公疗办备查,一份退享受单位。
  (三)享受单位上报的“1995年医疗照顾人员经费支出情况表”中的有关数字应在与区(县)公疗办核对的基础上填写,如有出入应进行调整。核对的办法和调整的原则是:享受单位1995年收到的拨入经费数:应以公疗办1995年拨入数为准,如有出入应查明原因,涉及到在途资金结算时间差的问题,应在前后调整数字一致的基础上,报表上以区(县)公疗办拨款数为准进行调整。
  1995年当年实际支出数:应以区(县)公疗办批准核销的1995年医照经费核销审批表中医疗费支出数为准,实行由享受单位出具领款收据的单位,其实际支出数还应与开出收据数一致,凡个人或单位1995年支出的医照经费,在当年未上报的或上报后尚未批准核销的,不能计算在1995年实际支出数内,应以实际上报核销时间为准。公疗办和享受单位上报的实际支出数,必须统一计算口径,不能漏报、错报。
  二、建立健全医疗照顾经费管理制度
  (一)公费医疗办公室建立医疗照顾经费拨款明细帐。在检查核实各享受单位1995年医照经费应付未付款基础上,公疗办应从1996年开始建立医照经费拨款明细帐、反映记录医照经费1995年结转应付未付数、当年实际支出数、当年拨出经费数和期末累计应付未付数。医照经费拨款明细帐是会计帐中拨出经费明细帐的辅助帐,明细帐应以享受单位设帐户,明细帐中当年拨出数应与拨出医照经费明细帐余额数一致,当年实际支出数应与经公疗办批准核销的当年医照经费核销审批表中医药费支出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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