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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失效]

  三、续继赋予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按照国发(1992)30号文的规定,加强对乡镇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为了确保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确实达到规定的要求,要严格遵守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手续。在认真考核企业出口实绩,出口潜力、市场前景及自营能力的基础上,由市乡镇企业局负责审查后报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同时抄送农业部。自营企业要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努力完成下达的出口奋斗目标,及时上报生产情况,努力用好自营进出口权。
  四、继续加强“贸工农”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九五”期间,国家续继对“贸工农”项目给予专项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必须加强对“贸工农”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领导力度,严格对“贸工农”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在扩大出口创汇、吸引外资、改善出口产品结构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续继坚持“贸工农”中标项目贷款的原则,制定“北京市贸工农项目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审查上报项目,共同加强项目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银行回收的“贸工农”专项贷款要作为发展基地建设周转金使用,由市“贸工农”审查部门共同审查项目,由农行按贷款条件安排贷款落实。
  五、加大机电产品出口扶持力度。机电产品出口不仅是乡镇企业产品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改善乡镇企业产品出口的结构、提高产品档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九五”期间,在资金、信贷、财政、技术改造、对外融资、建立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机电产品出口。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优先考虑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六、利用外资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乡镇“三资”企业的管理,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对总投资超过200万美元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合资项目,在符合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对企业所需配套流动资金开户银行应予以安排。
  七、为鼓励生产企业多出口、多创汇,对年出口供货额5000万元以上的出口创汇大户的厂长(经理),各区(县)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资鼓励。
  八、各区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协调企业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外经贸人才培训;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乡镇企业以优势产业、优势产品和骨干企业为龙头,组成外向型企业集团,转变经营方式,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转变,以现有产品为依托,拓宽经营,促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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