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性质”:指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企业等。
“法定代表人”:以其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为准,不能将经办人或当事人误认为法定代表人。
“案发时间”:指检查时间。
“案发地点”:一般指被检查单位的所在地。
“案件来源”:人民来信、举报(三类)、自查上报正常业务检查等。
“立案理由”:将被检查单位的违规情况简明扼要地填写清楚。立案理由要填写的准确,不能含糊不清,以免影响领导的决策。
(三)“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
“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是对单位的原始记录,是核实其是否正确执行规定的证据之一,填写时要做到认真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切忌模棱两可和主观臆断。
此表各项内容,一但形成文字,不能随意涂改,如需变动,需由双方认可,并在改动处盖章,多页记录时应加盖齐缝章。
该表的填写一律使用钢笔,此表中禁止出现命令性语言。
(四)“送达回证”表
“送达回证”的“送达人”是指送交文书的财政检查人员,“受送达人”是指接收该文书的单位或个人。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书的,送达人应送至受送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由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送达;也可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其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罚决定书或复议决定书等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单位,即视为送达。
四、填空式。在制作时,应根据格式要求,在空格上填写相应内容。
(一)“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搜集证据的一种手段。在处理案件时起着证明的作用。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和有关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据。在提取有关证据时必须使用查证,提取材料登记表。
提取材料时,有条件可以复印并注明以上材料共计×××页(件),其中票据××页,有关文件规定××件等。
说明所提材料需要用文字说明或作必要的解释,提取材料单位对提取材料有什么看法或补充时也可以注明。此情况必须在双方认可情况下进行。
五、书写式。该类文书应严格按格式所规定的内容制作,字迹要清楚工整。
(一)“调查笔录”,是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使用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对案件做得更深一步的了解,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利的依据,是检查人员在对案件的量刑时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有三种:(1)在调查案件一开始时使用。(2)在调查案件中间使用。(3)在调查事实清楚以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