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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等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商标注册证》等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价(收)字(1996)第215号 京财综(1996)
 738号 1996年5月31日)


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证》等项验证收费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6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意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注册证》、《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检验时收取验证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每二年验证一次,每次每个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证》验证费70元。
  二、《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50元(含登记注册费),每年验证费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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