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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法规培训收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农机
 驾驶操作人员法规培训收费的函
 (京财综(1996)737号 1996年5月31日)


市农机局:
  你局“关于收取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法规培训费的函”(京政农函〔1996〕007号)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23号令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安全监理处对全市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法规和道路交通管理培训时,收取培训费。  
  此项收费应执行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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