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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费的函
(京财综(1996)735号 1996年5月31日)
市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申请开展群众卫生救护培训收费的函”(京红〔1996〕7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会及区县红十字会对有关行业进行救护培训时,收取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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