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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普通中小学收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普通中小学收费的函
(京财综(1996)734号 1996年6月7日)
市教委:
你委《关于“民办公助”普通中小学收费问题的函》(京教财〔1996〕034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试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普通中小学的通知》(京政办函〔1996〕3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公办民助”、“民办公助”中小学收取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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