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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等验证收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等验证收费的复函
 (京财综(1996)553号 1996年5月17日)


北京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证》等验证收费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6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88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申请印制商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向认定的印制商标企业发放《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两年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商标注册证》进行一次验证,向持证者收取验证费。
  三、工本费及验证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应执行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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