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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评估验资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事业
 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评估验资工作的通知
 (京国资农(1996)170号 京财行(1996)
 701号 1996年6月5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评估师协会: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国资事发(1995)139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评估、验资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各级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兴办经济实体、入股、合资、联营、抵押以及对外出租出借时,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其中,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各类有资格的评估、验资机构在办理审批、评估、验资时,必须要求有关事业单位出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确定产权归属后方可办理审批、评估、验资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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