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社(1996)801号 1996年6月25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6)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保障范围
根据我市物价水平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按照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确定1996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正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人员均属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分为单位保障对象和民政保障对象。单位保障对象为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庭赡养人口。民政保障对象为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政府定期定量生活困难补助的各类人员,以及家庭无在职职工,无经济来源、虽有经济来源但月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镇居民。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办法和列支科目
根据按对象分流、多渠道解决资金的原则,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所需资金采取由单位和财政分别负担的办法。
1.机关事业单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人员所需资金由单位经费中解决,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
2.企业单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人员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的,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借入资金解决的,在“其它应付款”科目单独反映;拨款解决的在“其它应收款”项目核算。借入或拨款解决的发放时应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3.民政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在216款“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中“城镇社会救济费”项下列支。
4.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超过原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当年发生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差额所需资金先全部由区县财政支付,年度终了后市财政根据区县财政上报的数字,经审核后,拨付市财政应负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