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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监狱、劳教所干警实行健康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监狱、
 劳教所干警实行健康补贴的通知
 (京财农(1996)601号 1996年5月22日)


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根据市领导的批示,参照京财行(1995)1948号《关于公安看守、预审人员实行健康补贴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我市监狱、劳教所监管干警实行健康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清河监管分局下属的各监狱直接从事管教工作的在职在岗干警(包括调遣处);其他各监狱、劳教所、少年犯管教所大队以下单位直接从事监管工作的在职在岗干警。
  (二)因工作需要临时抽到监狱、劳教所直接担负监管改造犯人、劳教人员的干警。
  二、补贴标准及列支科目
  按每人每天5元标准补贴;在“补助工资”科目列支。
  三、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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