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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
 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4日 京新出联(1996)269号
 京财工(1996)813号)


市新华书店,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
  现将新闻出版署转发财政部财文字〔1995〕684号《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
      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出计〔1995〕1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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