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
 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5月20日 京外管办字(1996)21号
 京财综(1996)523号)


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现就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的管理与使用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市劳动局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其管理服务费由市劳动局负责征收并上缴市财政;其他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服务费,由乡镇、街道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收,由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上缴区县财政。管理服务费具体征收标准,按《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二、市劳动局应于每季度末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上一季度所征费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局,上缴情况同时抄报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收费款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外来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经费预算,市、区县财政部门按下列依据核定:
  (一)国家统一执行的定员定额标准;
  (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年收支变化预计。
  四、经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范围:
  (一)各级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公经费;
  (二)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三)专项调查及清理整治经费;
  (四)办公设备购置费;
  (五)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需要的其他费用。
  五、管理服务费专项用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