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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费标准(试行)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收取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费标准(试行)的函
 (1996年4月25日 京价(房)字(1996)
 第146号 京财综(1996)478号)


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的函》(95)首规办管字第172号收悉。根据市政府令1995年第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在建设工程勘察决标后按建设工程勘察费的5%收取建设工程勘察管理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交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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