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年度2月15日以前编制乡统筹费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报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办企事业单位根据乡统筹费预算方案规定的数额组织收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分担的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直接收取。不在本乡或本村从事集体生产劳动的其他农民应分担的乡统筹费由其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取。
第六条 依法承担乡统筹费是农民应尽的义务,不得拒交和拖欠。每年度12月15日之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收取办法,由有关单位收齐,交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第七条 乡统筹费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与核算。
1、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收取乡统筹费应向收取对象开出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经市经管站加盖“乡统筹费管理专用”印记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2、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管理核算乡统筹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主管,分别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依据
会计法和《北京市乡统筹费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和凭证。
3、乡统筹费应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银行(或信用社)单独开立帐户,实行专户存储。
第八条 乡统筹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补充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中小学的危房维修与改造、民办教师工资补贴及教学设备购置。
2、补充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计划生育宣传费、手术费、后遗症病人生活补助和避孕药具购置费。
3、补充优抚费用。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对本乡范围内优扶对象的抚恤和优待。
4、补助民兵训练费用。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普遍民兵、民兵预备役,基干民兵的训练和国防教育开支。
5、补助修建乡、村道路经费。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公路建设、公路养护所需用的原材料费和护路员工资。
6、补助由乡统一供养的五保户生活费用。
7、其他以本乡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受益对象、对本乡发展十分急需和必要的民办公助事业。
第九条 乡统筹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其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平调出本乡范围使用。各类款项由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乡统筹费预算方案规定的数额和用途编制开支计划、节约使用,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