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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标志牌收取工本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同意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标志牌收取工本费的函
(1996年4月29日 京财综(1996)451号)
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你办《关于统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标志牌价格的请示》(京爱卫字〔1996〕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办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时收取标志牌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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