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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我市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7日 京人工(1996)146号
 京财行(1996)577号)


市公安局: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我市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4月1日起,我市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关干警每人每日2元;
  2.城近郊8个区一线交通民警每人每日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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