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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被收容人员给养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被收容人员给养费标准的函
 (1996年5月7日 京财社(1996)463号)


市公安局: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被收容人员给养费标准调整情况函告你局:
  一、收容遣送人员由每人每月58元提高到95元,其中:伙食费由53元提高到75元,医疗费、杂支费由各2.5元,提到到各10元。
  二、收容教育人员由每人每月58元提高到110元,其中:伙食费由53元提高到90元,医疗费、杂支费由各2.5元提高到各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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