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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预算科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预算科目的通知
 (1996年3月1日 京财社(1996)189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的通知》(京财预〈1996〉12号),现将有关预算科目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1996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增设了“三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类”。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由民政部门(含市总工会)管理的地方离退休人员经费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中转到三十一类第309款“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中列支。请各有关单位从1996年1月1日起调整预算科目,并单独报送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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