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颁发
《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0日 京水管(1996)25号)
各区县财政局、水利(水资源)局、市属各管理处:
防汛岁修费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市、区、县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以及大中型水库和大中型闸坝、重点小型工程的防汛和维修养护费用。此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对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此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提高防汛岁修费使用效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岁修费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市、区、县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和大、中型闸坝工程及重点小型工程的防汛和维修养护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 防汛岁修费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
市财政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加水利工程的防汛岁修费,同时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水利部门及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开拓资金渠道,增加防汛岁修资金的投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条 市、区、县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防汛岁修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
二、防汛、岁修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防汛费是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和大、中型闸坝工程和重点小型水利工程防汛的专项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