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财政支农
专项资金保证及时到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 京财农(1996)455号)
郊区县财政局:
从我市当前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部分区县支农资金到位不及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包括: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资金,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达不到《
农业法》中规定的支出增长比例,已成为财政支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且,支农资金结转率有逐渐扩大的趋势,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为扭转此局面,确保支农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和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确保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加。
按照《
农业法》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在保证支农资金预算安排实现增长的前提下,要实现支出的同比例增长,必须确保支农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为此,支农资金要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及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做到早落实、早安排、早下达(预拨)和适时下达,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拨款方式,保证支农资金及时到位。
二、逐步推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专户核拨管理办法。
专户核拨是保证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有效途径。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从今年起,市财政将选择一批区县(如产粮大县,山区专项资金较多的区县)进行试点,设立区县财政农财专户。或选择部分市级专项资金(如小水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采取专户直拨。以逐步实现中央、市财政预算安排或区县本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专户存储、核拨。各区县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积极支持和落实此项工作,以保证支农资金及时到位。
三、加快项目资金计划的审批和拨付。
在进一步完善和制定各项支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同时,要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安排、落实、下达资金。不能因项目管理出现的手续问题影响拨款进度。今后,市财政要加快项目审批和资金的拨付,以促进支农专项资金的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