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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单位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实行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2000年,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院所实施“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并作出评价及奖惩意见。
  对于没有通过验收或严重完不成考核指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指标基数的核定及挂钩办法
  (一)、各项指标的制定,必须积极先进,有一定压力,并留有一定余地,原则上以1995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同时要有较大幅度增长。各单位提出的年度考核指标需经主管局(总公司)核实、市科委、市人事局核准后,方为被确认。
  (二)、挂钩办法
  1、实行工资总额与“三高”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挂钩的主指标为单位当年实现的总收益。具体挂钩办法另定。
  2、实行奖励基金与“三高”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挂钩的主指标为单位当年实现的净收益,具体办法另定。
  三、其它有关规定
  1、“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实施期限为五年,即1996年—2000年。1997年下半年,院所对“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协议书内容可提出修改及调整申请,经市科委及有关综合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确认。
  2、在“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实施期限内,对所(院)长的调整与任免,要事先征得市科委同意。
  3、院所实施“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成效显著,超额完成年度考核指标,院所长的收入可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或获得一次性奖励,或采取岗位津贴加一次性奖励的办法。
  4、在出现以下情况时,院所可提出申请,修改或解除“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协议书:
  (1)、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给院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市科委和主管局(总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协议。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协议无法履行或需作调整时,市科委、主管局(总公司)与科研院所可协商调整指标或解除协议。
  四、为进一步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科研院所进行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为目标,以进一步放开人员聘任、资产经营、收益分配等自主权及建立相应保障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试点办法另定)。
  五、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有关委、办、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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