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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一九九六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附件:

填表说明

  一、基层表
  1.“1-6月”、“7-12月”各项由基层单位填写,划×部分不填写;
  2.“审批额”均由主管局根据财政部门审批后的汇总表中的审批金额填写;
  3.“应建立公积金职工人数”1-6月按1994年底在职职工人数减去1993年底以前已按标准价购房职工(及配偶购房)人数填写;7-12月按1995年底在职职工人数减去1993年底以前已按标准价购房职工(及配偶购房)人数填写;
  4.“应建立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1-6月按1994年底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全年工资总额填写。7-12月按1995年底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全年工资总额填写。工资总额均按实际发放数填写;
  5.“公积金交存比例”1-6月按5%填写,7-12月按6%填写;凡1995年底前已建立公积金且交存比例高于规定比例,并且不作调整的,可按实际交存比例填写;
  6.公积金交存额=单位交存款+个人交存额;
  7.个人交存额=应建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2×公积金交存比例;
  8.“单位交存额”企业、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等于个人交存额,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应乘以“差额系数”;
  9.“企业住房周转金金额”按1995年企业住房基金财务决算年终结余数中“住房周转金”金额填写在1-6月栏内;
  10.“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金额”按“北京市一九九五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决算汇总表”中年终结余数填写在1-6月栏内;
  11.“用于交纳公积金金额”指企业住房周转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中用于交纳公积金的金额;
  12.企业列支管理费金额=单位交存额-可用于交纳公积金金额;
  13.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金额=单位交存额-可用于交纳公积金金额。
  二、汇总表:
  1.由总公司按二级公司的报表汇总填写;
  2.“审批额”均由财政部门填写;
  3.汇总表中“住房周转金(或住房基金)金额”按基层表中“企业住房周转金金额”、“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金额”填写;
  4.汇总表中“列支管理费或财政拨款金额”按基层表中“企业列支管理费金额”、“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金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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