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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一九九六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七、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企业的单位交存额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批准在管理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交存额首先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
  八、1996年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事项:
  (一)、各单位均应填报《北京市一九九六年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基层表),于5月31日前上报主管局一式二份。主管局应将二级公司的基层表进行汇总,并填报《北京市一九九六年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汇总表),于6月15日前上报同级财政对口业务处(科)室一式二份。
  (二)、审批机关的确定: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以有拨款关系为准,无拨款关系的以财务管理关系为准。企业主管局所属单位中有行政事业单位的,除与财政局有直接拨款关系的单位外,均按主管局系统上报审批。行政事业主管局所属单位中有企业单位的,应同主管局一同上报审批。
  (三)、市、区(县)财政局各负责审批的处(科)室,应对主管局上报的汇总表进行审批,并于6月30日前审批完毕退还主管局一份。主管局根据财政部门审批意见负责基层单位的审批。
  (四)、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批的处(科)室,要按以下内容审批到二级公司:
  1.公积金交存比例;
  2.单位交存额;
  3.企业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交纳公积金金额;
  4.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中用于交纳公积金金额;
  5.企业列支管理费金额;
  6.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金额。
  (五)、负责审批的处(科)室要对所审批的汇总表按主管局进行汇总,并于7月15日前将审批情况汇总报同级财政局城建处(科),各区(县)财政局城建科于7月31日前将本区(县)汇总结果报市财政局城建处。
  (六)、集体企业、民办企业应填写《北京市199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基层表)报所属地方税务局备案。
  (七)、无主管局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将建立公积金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九、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向所属基层单位布置、转发。
  十、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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