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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 京商(市二)(1996)47号
 京财商(1996)378号)


市供销合作总社: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制度,现将《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一年。望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充实和完善《办法》奠定基础。

附:      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储备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救灾储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行责任制,完善储备工作
  化肥、农药、农膜是进行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这些商品的政府储备对及时支援农业生产,保证农业生产的救灾防病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制,确保有关政府储备工作的落实。代储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实行经理负责制,并要配备专职的业务人员,负责企业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严格履行政府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储备商品的数量、品种
  经有关部门研究,从1996年开始对原储备数量和品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安排是:
  化肥储备数量10000实物吨,储备品种为本市化工实验厂生产的,尿素。
  农药储备数量700吨,其中:杀虫类280吨,杀菌类280吨,除草类140吨。
  农膜储备数量400吨,其中:棚膜250吨,地膜150吨。储备农膜以本市生产厂家生产的农用薄膜作为储备用膜。
  农业生产资料储备一般不得小于确定数量,农药储备由于具体品种的更新变化,单位药效的提高,储备数量可随之适当减少。
  三、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调整储备商品数量、品种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数量、品种及质量要求,监督、检查代储企业的执行情况,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与代储企业直接结算。市政府委托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所属的北京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为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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