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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1.做好规范国家与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衔接工作。省、市一级政府原批准的减免税政策已经到期,国务院要求,1996年应进行清理、规范。规范的重点一是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财务大包干”的企业,要过渡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执行。二是实行“两保一挂”以及各种转换经营机制“上船”试点企业,“按新办法征税,按老办法结算”的承包返还办法停止执行。三是在取消部分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时,财政部门将根据产业政策,对支持发展的重点,积极研究相关扶植配套政策。
  2.制定、完善和实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适合首都特点经济的财政、财务政策,支持企业提高盈利水平。
  ——继续完善和实施电子城、建材城财政返还政策;积极研究支持汽车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支柱行业加快发展步伐,形成整体规模和优势。对重点产品、名牌产品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出口企业,将研究制定技改贷款贴息、地方财政收入返还等方面的政策,促进企业以产品为龙头,组建和壮大企业集团,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商业批发和加工企业建立原料商品基地,发展联营网络,组建以市场为中心、以销售为龙头的产销一体化的企业集团。每年继续安排1.5亿工业技改基金、安排支持调整工业结构资金,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根据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继续安排商业企业结构调整技改基金。
  ——研究支持大中型商业企业、仓储企业发展新型的经营形式,向社会化的物流中心、加工中心、配送中心发展,为连锁商业和其他零售业服务的财税政策,同时,在资金上进一步支持与“菜蓝子”“米袋子”密切相关的“超市”和便民连锁店的发展。
  ——继续完善和落实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北京经济开发区上交财政收入超收返还的优惠政策。
  ——完善和实施结构调整后开办的新型三产以及扩大安置就业的劳动服务企业等财税政策。
  ——完善落实《北京市实施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办法》中的有关财税政策,支持污染扰民企业加快搬迁和调整步伐;继续实施支持三废利用企业的财税政策。
  ——合理用好宣传文化发展专项基金,支持宣传文化企业进一步发展。
  ——继续研究鼓励支持印刷、劳改、劳教、乡镇企业和校办等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制定国有资产收益征缴办法,同时,研究制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骨干行业、企业发展再投入方面的政策。
  3.狠抓企业扭亏工作。对亏损企业一是要继续落实减亏扭亏目标责任制,将减亏扭亏目标落实到企业。二是继续鼓励优势企业兼并亏损企业;筹措贷款贴息资金,重点支持扭亏有望的企业,抓好减亏扭亏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和投产见效工作;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财政不补贴、不贴息,下决心促其关、停、并、转、破。三是要严格进行奖罚。对完成减亏扭亏任务的企业,允许提取新增工资,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减亏扭亏奖励;对帮助企业完成减亏扭亏任务:效果显著的单位和部门,也要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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