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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经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拨入经费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拨来的公费医疗经费用本科目核算。拨入经费时记收方,收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年终将应列本科目冲销的“经费支出”数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后,收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拨入经费余额。
  (3)经费暂存
  各种临时性预算内暂存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经费暂存数,本科目年终一般应无余额,如尚有余额可结转下年度。
  (4)经费结余
  公费医疗经费结余的数额用本科目核算。由拨入经费转入时记收方,收方余额表示结余。
  2.资金运用类科目
  本类科目一般为付方余额。
  (1)经费支出
  公费医疗经费(包括医疗费和管理机构费用)的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平时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年终将余额全部转入“拨入经费”科目付方。
  (2)拨出经费
  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拨给医疗单位或公费医疗对象所在单位的公费医疗(代管)经费用本科目核算。拨出经费记付方,平时付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的累计数,年终根据批准的所属单位决算实际支出数记入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对所属单位尚未核销的经费拨款数。
  (3)经费暂付
  临时发生的预算内暂付款或待结算的应收款项用本科目核算。经费暂付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经费暂付款累计数。
  3.资金结存类科目
  本类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1)固定资产
  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所得的、产权归本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用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增加记收方,固定资产减少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原值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
  (2)经费存款
  单位预算内资金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收到或存入款项时记收方,从银行支付、转拨款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单位在银行的实际存款数。
  (3)经费现金
  单位预算内资金的库存现金,用本科目核算。收到现金记收方,付出现金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经费现金的实际库存数。
  需要重点提出的是:由于各种原因,而由医疗单位、公费医疗对象所在单位、职工个人暂垫付的应报销的医疗费用必需设立“医疗经费应付”台帐进行核算,按单位名称分帐页,采用三栏式帐页。发生事记收方栏,冲转或归还数记付方栏,收方余额反映历年欠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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