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
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月18日 (96)京经质字第021号
京财工(1996)228号)
各区县经(计)委、商委,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市属工业、商业各局(社、总公司)、企业集团及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经贸〔1995〕458号文《关于印发〈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使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切实了解自身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中所负的责任。
二、市属商业、工业有关单位要根据
《规定》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