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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
 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月18日 (96)京经质字第021号
 京财工(1996)228号)


各区县经(计)委、商委,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市属工业、商业各局(社、总公司)、企业集团及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经贸〔1995〕458号文《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切实了解自身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中所负的责任。
  二、市属商业、工业有关单位要根据《规定》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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