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年3月10日 京财农(1996)201号)
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农字(1995)329号《
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认真执行《
预算法》、《
农业法》,不断增加农业投入的同时,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要求,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逐年增长。
二、要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办法,确保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每年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