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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年3月10日 京财农(1996)201号)


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农字(1995)329号《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认真执行《预算法》、《农业法》,不断增加农业投入的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要求,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逐年增长。
  二、要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办法,确保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每年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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